中新社北京6月23日電 (記者 蔣濤 歐陽開宇)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這意味著食品安全法2009年施行以來或將首次修改。
  提及擬修訂的主要內容,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當天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作說明時強調了兩個“最”: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
  在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方面,張勇介紹,草案對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個環節,以及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各有關事項,有針對性地補充、強化相關制度,提高標準、全程監管。
  如在食品生產環節,增設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檢驗等關鍵事項的控制要求,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配方備案和出廠逐批檢驗等義務,並規定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在食品流通環節,增設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製度和網絡食品交易相關主體的食品安全責任;在餐飲服務環節,增設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原料控制義務以及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規範。
  在張勇所作的說明中,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還包括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細化生產經營者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增加規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將現行分段監管體制修改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監管的相對集中的體制。
  草案明確,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張勇連用三個“最”作進一步闡釋: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的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的追責。
  在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方面,張勇表示,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並處最高為貨值金額三十倍的罰款。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這一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還細化並加重對失職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增設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設置監管“高壓線”,對有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種行為的,直接給予開除處分。
  “(草案)分別規定生產經營者、監管人員、檢驗人員等主體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張勇說。(完)  (原標題:食品安全法首修突出兩個“最”:監管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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