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網訊(記者高春瑞報道)9月22日,新疆阿克蘇市民史少偉打進本報熱線稱,入職時公司口頭答應給他每月2000元的勞務報酬,等到發工資時,公司卻稱他是學習生,只給他800元的“生活補貼”。
  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卻還不是正式員工,這對於正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來說,似乎總覺得缺乏“安全感”。史少偉告訴記者,他2014年一畢業就在阿克蘇一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做網絡設計,但是上班一個多月也沒有簽勞務合同。
  “7月28日我進公司,主管周志鴻給我說試用期就3天,過了這3天試用期就可以上班,如試用不合格,3天試用期沒有工資。”史少偉說,他以為試用期就3天,過了就可以和公司簽合同,但是公司主管一直沒有提過合同的事,自己也就沒有問。
  “我對網絡設計也不是很熟悉,所以我給主管說邊學習邊上班,主管答應了,並說每月是2000元工資,結果到發工資時又變了。”史少偉說,他因家中有事於9月10日向周志鴻提出了辭職,周志鴻說工資隨後會打到工資卡裡。“等到9月16日時,卡裡只打進來了800元,我就打電話去問周志鴻,結果他說公司對‘學習’的人員就是這樣規定的。”史少偉說。
  隨後,記者聯繫了史少偉所說的這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主管周志鴻。
  周志鴻承認確有此事。“我們公司規定試用期最少3個月,而史少偉只幹了一個月就走了,我們也給他說清楚了,但是他理解不了。還是小孩子嘛,說話有點不著調,不譜,就覺得自己幹了一個月還只給發800元,有點想不通。”周志鴻說,公司規定只要對業務不是很熟練,以學習為目的進公司的都是每月800元的工資,如果乾滿3個月後,雙方纔會簽訂勞務合同。
  周志鴻告訴記者,公司網絡編輯人員的最低工資是1800元,最高1萬以上。
  阿克蘇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沈科長告訴記者,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還有,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務合同》第20條規定,按照該公司網絡編輯最低工資1800元計算,在試用期的史少偉工資應該不得低於1440元。  (原標題:新疆阿克蘇市:小伙兒試用期辭職 工資變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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